若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处置共同财产,则另一方既可选择离婚,亦可选择不离婚而直接诉诸,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当夫妻一方于离婚过程中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将面临在离婚财产分配中被扣减或不予分配的风险。
离婚后,如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有权向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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