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直接判定为工伤者可获享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赔偿标准明细如下:
(一)医疗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若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则该部分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设定,具体标准须遵循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亦依据同款法规,由各地制定;
(四)康复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需经过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各省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确定;
(六)停工留薪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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