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税收体系涉及多种税种,具体包括:
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6%。此外,还有营业税,其税率根据应税内容的不同,介于3%-20%之间。
2. 城建税:基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纳税额,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在市区、县城或大中型工矿企业的税率为7%,其他地区的税率为5%,而对于不在市区、县城的地区,税率为1%。
3. 教育附加费:基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纳税额,税率为3%。
4. 地方教育附加费:基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纳税额,税率为2%。
5. 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计提和缴纳。
6. 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0%。
7. 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0.3‰征收。
8. 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性基金。对于季度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同样免征营业税。
关于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有以下几点规定:
- 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得的亏损,在联营企业所在地按规定弥补。
- 如果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将根据实现的利润和协议分配比例,核定私营企业的所得额,并据此征收所得税。
- 私营企业分回的已税利润,在私营企业所在地不再征收所得税,需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通知单”。
- 分回的免税利润,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不再征收所得税。
减免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应并入企业损益,并征收所得税。
私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私营企业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收益,应列为当年度损益。
关于原以集体企业名义登记的私营企业,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后的减免税款处理,应将原享受的减免税款转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不补缴所得税。若投资者撤回或转让投资,则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私营企业投资者及其职工的收入达到应税项目标准时,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回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之外的部分,先按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然后方可用于超标准部分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奖励性开支。
上述规定自《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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