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劳动仲裁开庭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交新证据。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若未能在期限内提交,通常不再组织质证。然而,若新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仲裁委员会可能会特殊情况允许质证。
2. 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可能在开庭前、开庭时或开庭不久后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如果证据在开庭后提交,一般情况下不再接受,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3. 开庭时,当事人应尽可能提供直接证据,这类证据效力较高,也更可能被仲裁庭采纳。提交证据时,应准备三份副本,分别供仲裁员、原告和被告使用。开庭前,仲裁员会宣读原告的资料并允许被告进行陈述。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基于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寻求工会或第三方的协助。如果协商未果或和解协议未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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