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举证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后提交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举证人拒绝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证据并对其进行训诫。以下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处理方式的详细解答:
1.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如果举证人拒绝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证据并对其进行训诫。
2. 法律依据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3.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对其主张的举证。
4. 当事人应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起反诉时,应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6.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可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7. 若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导致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在指定时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如果举证人拒绝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证据并对其进行训诫。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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