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争议通过仲裁得到解决之后,当事人若针对同一事项再次产生争议,是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的。
2、即便第二次提出的仲裁请求与第一次类似,由于可能涉及到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并不视为对之前问题的重复仲裁。
3、2011年,员工基于特定原因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续签劳动合同。经过仲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同意支付补偿金,并决定以劳务派遣方式继续雇佣员工,这表明首次仲裁已解决了与芦闹喊相关的争议。
4、2013年,员工与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员工基于与第一次仲裁相关的新劳动合同期限内产生的新争议,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5、如果公司在第一次仲裁之后至第二次仲裁之间,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公司无需过多担心。员工有权提起仲裁,公司不能擅自剥夺这一权利。
6、员工在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依法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7、公司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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