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证的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 修订后的附件中明确指出,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项目以及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4. 其他项目的则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这意味着,国家局指定省局,省局指定市局,因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只能办理A3以下的项目,而A1、A2等项目则无法办理。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