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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2024-12-23 14:28:29 责编:小OO
文档

1. 南宁市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拆解业、机动车专项维修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货交易业、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和置换业,以及其他依法需纳入治安管理行业的领域。
3. 南宁市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同时,工商、商务、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治安管理应注重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4.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经营者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的内部布局设施、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等条件。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向机关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机关应在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许可决定。
5. 其他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如印刷业等,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机关备案,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资料等。若需变更名称、地址等关键信息或终止经营,也应在15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6.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21日通过南宁市十二届常委会第36次会议,并于2011年9月23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41条,明确了总则、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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