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
2024-12-24 05:59:45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七条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第 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变更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
(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