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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伤疤要求标准
2025-01-01 04:47:42 责编:小OO
文档


1. 应征公民手部、肘部、脸部等非面颈部明显部位的伤疤,若长度不超过3厘米,可视为合格。面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他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手术处理后仍有明显文身瘢痕,且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2. 身体其他部位的文身或瘢痕,若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可视为合格。
3. 面部和颈部暴露的疤痕,若直径超过3厘米,则不合格。患有皮肤枣雀疾病的申请人不合格。
4. 面部和颈部文身直径超过3厘米,身上文身直径超过10厘米,以及有整容史的申请人也不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
-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径超过3厘米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纹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和嵌顿痔,不合格。以下情况合格:
(一)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 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 两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厘米以下的混合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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