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不可抗力要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指的是事件的发生出乎意料。这基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例如,在钻孔桩工程中,在20米深处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导致钻孔无法继续进行,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可被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因为即使最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会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
2. 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意味着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事件的发生,也无法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例如,尽管当事人收到地震预报,但仍然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如果事件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可以避免,那么即使发生了,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3. 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事件已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地震发生后,当事人无法将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转移到地震未影响的地带,只能任其坍塌。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努力避免损失,那么对于这部分损失,事件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一方要求赔偿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形式
1. 概括式
在合同中不具体列举不可抗力事故的种类,只用泛泛的规定。例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一方可不负有责任”。由于这种规定过于笼统,一般不建议采用。
2. 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具体列举双方认为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的类型。例如,战争、水灾、地震、暴风雪等。但是,这种规定可能遗漏未列举的不抗力事故,容易引起争议。
3. 综合式
这是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在一起的方式。在列举双方认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类型后,加上“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文句,以便在发生合同未列明的不抗力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这种规定既明确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较好的表述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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