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以下四种财产并不适用平均分配原则:
1. 结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2. 因婚礼及新人居所筹备而产生的财产,例如嫁妆和家具;
3. 婚前赠与的财产,尤其是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其一方的财产;
4. 结婚登记前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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