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达成房屋或其它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合意后,为维护债权的有效性及未来获取物权之权益,通过登记手段加以保护。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消费者可对未建好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此制约开发方将已售房产二次销售或抵押贷款。
预告登记的实质在于,通过将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使任何可能损害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行为无效,从而确保未来正式登记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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