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自然人实施限高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禁止进行下列支出活动:
(1)使用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级交通工具;
(2)在高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置不动产或进行豪华房屋装修;
(4)租用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作为办公地点;
(5)购买非必要车辆;
(6)进行旅游、度假等休闲活动;
(7)女性接受高学费的私立教育;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对于单位而言,在被采取限高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同样的。
人民在决定实施限高措施时,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该令由院长签署并载明相关期限、项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决定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高消费令。高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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