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程序,机关若需逮捕拘留者,应于拘留当日起三日内向人民申请审查。
如有特定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局可将其提请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应在接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意向书后七日内做出决定,批准逮捕或不予批捕。
若未予批准逮捕,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实施情况告知。
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有权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交通肇事罪的拘留期限为最长达37天,而通常情况则为15天,对严重事故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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