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包括招标服务费的支付方,必须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否则,可能会引发招标代理公司从中非法获利的情况,即同时向甲方和中标人收取费用。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支付条款的不明确属于《合同法》中的“价格条款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具体收取规定,主要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此外,2003年和2011年,国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这些规定明确了招标代理费可以由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支付,但前提是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在实践中,明确招标服务费的支付方有助于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必须清晰明确,避免歧义或选择。这不仅有助于避免招标代理公司从中非法获利,还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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