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实行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持有绍兴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者;持有绍兴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边缘户和因病致贫户;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列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实施范围的对象,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
救助的审批程序包括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区城乡困难居民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2天内评议完毕,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或事处确认。乡镇和事处须在2天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初步的救助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须在2天内复查、审核完毕,并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的对象转区合作办公室审核,其余对象转医保管理中心审核。区合作办公室和医保管理中心须在10天内完成对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情况的审查,核定参保对象的救助金额,并返回(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通过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第二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须在2天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拨救助资金,乡镇(街道)须在2天内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救助所需的资料包括申请报告一份;申请表一式四份;社区(村)评议表一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或《特困残疾人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一份;病历卡等病史资料复印件、诊断书;定点的原始门诊收据、住院及住院清单;其他部门已救助或报销过的情况证明;《农村合作证》或《城镇职工医保证》复印件一份。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救助标准包括元以下(不含元)部分救助65%;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75%;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85%;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90%;元以上部分救助95%。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元。
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的救助标准包括元以下部分(不含元)救助50%;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60%;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70%;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80%;元以上部分救助90%。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元。
因病致贫户的救助标准包括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50%;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60%;元以上部分救助70%。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元。
救助金基数中应当核减的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基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中已支付的费用;新型农村合作保险基金和大病补助中已支付的费用;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保险金;重点优抚对象的补助;慈善等社会团体已给予的慈善帮扶资金;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残疾补助;失业保险金中给予的补助;其他临时救助资金;新的中已支付的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不享受救助包括基本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的;擅自到非定点机构就医或者事先未经管理机关同意,再次转其他治疗发生的费用;自行购药物的费用;隔年度的费用;因交通事故、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费用;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酗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造成的费用;其他不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费用。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需转到绍兴以外的机构住院诊治的,应有级定点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转外地诊治意见,同时由该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救助的一般采用原始。一张住院对应一张诊断证明,并且就医时间与诊断时间一致。中药治疗者需提供处方。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