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乃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有限期间。
凡罪行超过该限期者,不再受到追究。
根据法律,以下罪行将受此限期制约:
(1)法定最髙刑期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者,时效为五年;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时效为十年;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时效为十五年;
(4)无期徒刑或死刑者,时效为二十年。
若二十年后仍需追诉,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批准。
超过此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
然而,如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而罪犯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此限期约束。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
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
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
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
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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