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抛弃责任紧迫的监护权,《民法典》明确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如若父母离世或是丧失监护能为,才可考虑由其他近亲代行此责。
然而,监护权并非完全不可更改,相反,可以诉诸裁夺或调整。
若父母不适当地行使监护权,可能会受到司法干预来撤销他们的监护资格,以下是可能导致这样结果的三种行为:
(一)严重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二)疏于监护之时,还拒绝将监护职责转交他人,使被监护人陷入困境;
(三)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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