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雇主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或首席执行官;
(二)员工的姓名、地址以及个人身份证号等证件信息;
(三)劳动合同持续时间;
(四)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
(五)工作时长与休憩安排;
(六)薪资待遇;
(七)社保福利;
(八)劳动安全保障和职业卫生措施;
(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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