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屋所获之拆迁补偿款项不可与配偶分享。
根据相关法规,婚前财物不会随婚姻关系转变为共同财产。
若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并无扩充或维修,其所获得的拆迁安置亦未超过原房屋面积,即可视为是婚前财产的衍生,属于单独的个人资产,无需同配偶共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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