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需在贷款结清后,前往贷款银行领取并获取《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以及《房屋他项权证》。
二、抵押人应携带个人身份证件(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则需提供相关证件)、 《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申请表》、《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前往当地房管局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房管局抵押登记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将对抵押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无误,工作人员将在柜台当场办理注销手续。手续完成后,将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归还给抵押人,其余注销材料则由窗口工作人员存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还需在办公场所及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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