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这些额外收入是基于工作需要而非退休状态。
当离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受到一定困难时,原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独生子女补贴,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包括: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然而,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离退休人员再次就业所获得的报酬将受到税务监管。
另外,离退休人员取得的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样地,离退休人员取得原任职单位补发的、属于离退休前的工资,应将补发工资并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款后,补缴与该月已缴税款的差额。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征收,确保税收既能维护社会公平,又能促进个人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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