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当遵从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便可诉诸于法律途径,而将会依据财产的详细情况,遵循着关爱儿女、尊重女性及维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来做出判决。
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各自所获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有的,那么在破碎的婚姻来临的时,应依照先前的约定予以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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