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商标转让程序如下:
1.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2.商标局进行审核。
3.核准通过后,商标局公示并颁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注册商标转让需双方签订协议并向商标局共同提交申请。
受让方须保证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商标所有者必须将同一类别或近似类别的注册相似商标一并转让。
由于可能引发混淆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有权拒绝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核准后的商标转让将予以公示,自公告日起,受让方即享有商标专有权。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