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有父母任意一方消极抵抗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另一方可进行民事诉讼追讨,原告可依法选择在被告户籍或常驻地所属提起诉讼。
因此,当争议涉及抚养费支付义务时,原告原则上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主张权益;
但若被告常住地与其户籍地不符,亦可前往其常住地对应的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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