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中,私有房产所有者需至所在地区房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经核准通过后,便可领取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而当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房屋现状有所改变时,同样需要前往该房管机构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对于多人共享的城市私有房产,所有者应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新建、翻新及扩建的房屋,需提供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许可证以及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需提供所有权证书、买卖合同以及契证;
(3)接受赠与的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书以及契证;
(4)交换的房屋,需提供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协议以及契证;
(5)继承的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遗产继承证明以及契证;
(6)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以及契证;
(7)已获准拆除的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批准拆除证明。
若证明文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则暂时不予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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