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一方若在婚前置备足够的款项全款购买房产,那么此房产便归属其婚前个人所有。
然而,若是因为某种缘由在婚后将该房产列入了双方的名下,便构成了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使得这套房产成为双方共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倘若部分或全部由长辈出资购得的房产,我们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若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房产且仅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这便是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予,该房产自然归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2. 若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房产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那么这就被视为该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因此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当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置房产时,无论该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产可被认定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共享所有权。
还有一种情况,即一方在婚前签署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在此情况下,通常不会明确界定该房产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而是会依据出资数额来决定,由婚前购房者获得房产,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增值部分,则作为共同财产,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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