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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的赔偿事宜
2024-12-03 13:56:18 责编:小OO
文档


对于八周岁以下儿童在校遭受伤害事故,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若证实已尽教管之责,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而八岁及以上青少年若在校内遭遇损失,校方或其他教育机构若怠于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学生在校园内受第三者人身损害,应由第三责任人负责赔偿;
若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将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在补偿后向肇事者追究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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