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法可以严于上位法,但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上位法与下位法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制定的行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比如说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法的位阶,是指由立法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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