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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2024-12-10 16:18:2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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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1、户口本;
2、《劳动手册》;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凭户口本、《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区县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所需时间: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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