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在我国根据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一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行政机关。
2. 这两个组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执行一定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
3.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均由居民选举产生,确保了民主原则的实施。
4.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由相关法律规定,以明确各自的权责和关系。
5.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内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多个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 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该条款列出了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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