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一般不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或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调解成为一种可行的解决途径。
调解作为一种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在行政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减少诉讼带来的对抗和紧张氛围。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
为了确保调解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调解过程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迫接受不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源自《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明确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调解在行政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和基本原则。通过这一法律条款的指引,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能够更加规范、有效地运用调解手段,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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