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是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的物。在我国,这类动产特指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交通工具。
目前,对于特殊动产的定义,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物理形态说,认为凡是在物理形态上与一般动产不同的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均可称为特殊动产。这种观点强调动产在物理特性上的独特性。
第二种观点是登记标准说,以物权的不同公示方法作为区分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的标准。凡是需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均可纳入特殊动产的范畴。这种观点注重动产的公示方式。
第三种观点为价值标准说,认为凡是因为价值巨大且交易不频繁,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将其视为特殊动产。这种观点强调动产的经济价值和交易特性。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的定义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物理特性、公示方式以及经济价值等。这些观点各有侧重,但共同构成了对特殊动产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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