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规定如下: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具体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机关、或决定。
综合上文,被告人都是可以被监视居住的,这要看实际是否满足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条件才行。至于监视居住的时间,虽然是由司法机关确定,但此时也要考虑到法律中规定的最长期限,监视居住一般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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