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是县区街道一级的,一般只负责民事纠纷,搞点私人经济纠纷案件,影响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只负责社会影响巨大的重大刑事案,一般都是全国性影响的刑事案,而且是中国唯一具有死刑复核权的单位,同样接受上诉案件。
一、我国有四级人民,分别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
1.其中基层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四级的不属于隶属关系,也不是上下级关系,的级别只是区分待遇而已。一般来说,上诉都是找上一级,比如基层不服可以找中级、中级不服可以找高级或者最高院,但是最高院不服的也没用,你可以申请复议。
二、
首先,我国组织和审判分为四级二审制,即,组织上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四级, 基层人民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基层人民包括县人民和市人民、自治县人民以及市辖区人民;而中级人民则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 高级人民包括省高级人民、自治区高级人民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而最高人民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管辖特定案件的铁路运输、军事以及海事。
所谓的“二审”制是指二审终审,即通常而言一个案件经过两级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若经过一级审理后,若双方并未上诉,也未抗诉,则判决经过一定期间后则生效,即并非任何案件均需经过二级审判方才终结生效。但存有例外:
1)最高人民作为一审,其所审理的案件;
2)采用并非诉讼程序办理的纠纷(这与律师们通常所说的「非诉业务」意义上的「非诉」有所区别),如按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督促程序所办理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设立原意在于立足于立法当下的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诉讼,以及诉讼效率原理。但沿用至今,学界实务多有争论,二审制度仍有探讨余地。
在级别管辖下,各级有如下区别: 一般而言,基层管辖一审案件。 但下列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行使管辖权:
1)危害、恐怖活动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刑事案件
3)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4)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其中「辖区」是指超越了基层人民的管辖范围
5)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其中包括海事海商案件(我国所有的海事在层级上均属于中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域名争端的民事侵权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以及与仲裁相关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案件
在联系上,与有所区别,即采取的是上级监督下级,而并非领导制,这某种意义上是由审判中立所决定的。一般而言,上级通常采用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行使提审、再审权、最高人民发布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等方式行使监督下级的审判运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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