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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
2024-12-10 15:35:31 责编:小OO
文档


"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认定“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是: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主要靠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案维持生产经营;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满足以上任何两项及以上条件,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即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特征
1.企业规模较大。僵尸企业大多为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出于维稳考虑,既不让其破产,也难以使其获得新生,只能通过银行或的不断输血维持现状。
2.行业产能过剩。僵尸企业大多是产能过剩的钢铁、水泥、家电等行业。这些行业因盲目扩大生产,造成产能过剩,最终导致产品积压、员工失业
3.产业领域低端。从产业来看僵尸企业基本属于产品附加值较低、利润空间小的制造业领域。这些产业由于技术含量低、转型升级困难,导致债务负担沉重,最终形成资不抵债局面。
 僵尸企业的症状大体类似,但形成的原因却各有不同,一般认为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决策失误等内部因素以及产品结构、市场竞争等微观因素导致僵尸企业的形成,更进一步讲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才导致僵尸企业的产生。
这从历史的角度反映了僵尸企业形成原因,但并未反映经济变革和发展方式转变也是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我认为僵尸企业的形成,僵尸企业问题的凸显,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僵尸企业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不符合行业发展、区域布局、产品需求的企业就成为兼并重组和清理退出对象。
2.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些企业无法适应而掉队。在新常态下,GDP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从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那些仅靠大量资金投入形成规模而没有创新优势的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3.供给侧结构改革正在推进,通过刺激从而扩大需求的投入减少。在有效需求不能满足和新供给还未形成的档期,原有产品不能适应现在的需求,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经营困难,转型升级难,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4.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企业和生产要素流动不畅。如国有企业存在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包括职工身份转换、办社会职能、债权债务杂乱等;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等退出机制不完善。
5.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管理者担心责任追究,职工怕失去工作机会,银行担心贷款成为不良,客户也担心损失,利益相关者不愿意或阻碍企业的退出,推动了僵尸企业的形成。
6.的过度保护。在原来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地方为了拉动本地经济,不断鼓励企业投资公用事业和竞争性领域,当这些同质化投资遭遇经济下行,很快成为企业的负累,而出于地方税收、就业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不愿企业倒闭破产,不支持受理,持续利用财政补贴协调和银行支持等手段,寄望于风险不在短期内暴露,不断累积的负债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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