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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2024-12-10 15:35:5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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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行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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