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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包括哪六个
2024-12-10 15:36: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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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六大权利如下:  
(一)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有关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应如同个人隐私,须保守秘密。
(二)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在临床医学中,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看待尊严死的问题,目前尚有争议。尊严死是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下,自我做出终结医疗、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同时,希望医务人员及亲属尊重他所做出的选择。
(三)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四)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健康权: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在临床上,就医者的健康权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急症病房和门诊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抢救义务,不得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
(2)实施临床医学实验性治疗行为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告诫义务。医疗服务者不得随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的诊断、检查、手术、药物治疗、理疗、护理等医疗行为,更不能以隐瞒、欺骗等手段与患者达成合作。
(3)在药物、手术治疗方面,医疗服务者应该高度认识药物的毒害性和手术的风险性,对高度的危险性负有提醒义务。即必须将合理用药、尽量减少或避免药害作用作为治疗的第一原则,将适度伤害、充分告知作为手术治疗的基本准则。
(五)病人有权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完整的医疗。
(六)病人有服务的选择权、监督权病人有比较和选择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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