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符合条件的就会补办。
应通过以下手续到车管所补领:
(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车要提供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私车要提供车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须与登记时的证件一致),暂住人员还要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提供行驶证、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一张(可到车管所交费拍照),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还要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各两份。
(三)登记审核窗口审核上述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向车主开具《待办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开具《退办单》。
(四)持《待办凭证》到机动检验岗,核对发动机与车架的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还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检验人员在证表上签注意见。
(五)车主于30天后凭《待办凭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未达到或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交验机动车。
办理地点:
(一)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2、其他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2、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