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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2024-12-10 15:21:30 责编:小OO
文档


周转房管理办法如下:
领导干部周转房按照“属地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现有领导干部周转房2栋,其中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20套,每套面积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12套,每套面积65平方米。
入住周转房的领导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异地交流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及无住房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领导干部不允许入住周转住房。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需解决住宿问题的,须个人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情况报请县委、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定后,通知本人入住。
周转房的电、燃气、电话等日常费用由入住人员个人承担。
援疆干部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无需交纳相关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第十二条 周转房日常维护(太阳能热水器、局域网设备等)、维修(水、电、暖及房内基本设施)、改造等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已入住人员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的领导干部,须在6个月内腾退住房,并交机关事务管理局验收。逾期未腾退的周转房,按1500元/月标准缴纳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对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腾退住房的领导干部,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请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起正式实施。
法律依据
《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的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异地交流干部烦人安家问题,确保异地交流干部能够安心工作,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蕴县异地交流的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周转房按照“属地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条 现有领导干部周转房2栋,其中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20套,每套面积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12套,每套面积65平方米。
第五条 入住周转房的领导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第六条 异地交流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及无住房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领导干部不允许入住周转住房。
第七条 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需解决住宿问题的,须个人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情况报请县委、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定后,通知本人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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