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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分为三类
2024-12-10 15:21:14 责编:小OO
文档

个人信息有以下三类:
1、第一类是特别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此类信息50条以上即可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2、第二类是一般敏感信息,包括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此类信息入罪标准为500条;
3、第三类则是除一、二类外的一般公民信息,入罪标准分别为5000条以上。
公民信息有
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及家庭住址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时甚至会包括婚婚姻、信仰、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病历、生育等相对隐私的个人基本信息。
2. 设备信息。主要是指所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终端设备(包括移动和固定终端)的基本信息,如位置信息、网咯列表信息、Mac地址、CPU信息、内存信息、SD卡信息、操作系统版本等。
3. 账户信息。主要包括网银帐号、第三方支付帐号,社交帐号和重要邮箱帐号等。
4. 隐私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IM应用软件聊天记录、个人视频、照片等。
5. 社会关系信息。这主要包括好友关系、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6. 网络行为信息。主要是指上网行为记录,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行为,如上网时间、上网地点、输入记录、聊天交友、网站访问行为、网络游戏行为、账号注册行为等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有学者认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提供信息,以及出售、提供信息后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或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法益相同,社会危害性相近,所以刑罚配置亦相同。
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体和客观行为。参考学者观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是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
二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
三是获取信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个人信息罪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判缓刑的条件需要符合相关犯罪情节较轻,并且犯罪人表现了悔罪的态度,有关部门判定犯罪人没有再进行犯罪的风险,宣告对犯罪人缓刑不会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以上四个条件。并且对于未成年人、孕妇、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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