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在家出生的婴儿需在当地县政务中心卫生局行政审批股的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提供:
1、小孩监护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
2、亲子关系声明,并经村(居委)、乡(镇)证明属实后加盖公章;
3、小孩母亲分娩记录;
4、小孩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小孩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户的证明,如父母户口没有在同一个地方的则需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小孩未上户的证明;如小孩已上户,则需小孩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关于在家中生孩子补办出生证明的具体
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出生证明的应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①证明婴儿的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以及记载婴儿出生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②记载、证明婴儿的血缘(母系)和血统(父系)关系;
③是新生儿日后获得上学以及其他保健、服务的基本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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