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提供虚假的证言和证据,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是给予司法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对案件情况了解的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而证人出庭作证是,要如实作证,不得提供证据的证据和证言,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一、证人证言如何采用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笔者认为,判断证人证言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认真审查证人的资格。
二、审查证言内容,从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予以审查,对证言中的主观分析部分、无关部分、虚假成分予以舍弃。
三、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对证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状况、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综合判断。
四、审查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证据口供不一样怎么定罪?
证据口供不一样的话是按照收集的证据定罪的,因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内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容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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