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只能算是社会团体),属于非行政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它是人民群众以自己的宗教信仰进行聚会和交流的场所,但是它的上级管理机构则可能归属多口,多数都是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通常属于民政系统的民族宗教事务局,有的也归文化教育系统,特殊的情况也有部门的参与。
分为文物保护类型的寺庙和企业建立的寺庙
文物保护:属于非行政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寺院的财产属于寺院所有,“香火钱”也全部归寺院所有,不用纳税。其法律地位是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建立的寺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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