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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是
2024-12-10 15:22:5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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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是商业和贸易业。
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工、矿、商、贸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通常指生产危险性系数较低、不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造成危害的行业。
3.高危行业通常指生产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造成危害的行业。高危行业企业就是指参与高危行业运营的企业或组织,比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等行业企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也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除了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都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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