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全称“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院级领导。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及地方各级人民的一种职务,简称专委。 一般设置两名专委,副院长级别,享受副院长待遇,但并不是副院长,不分管各种工作。专司审判委员会各种案件的议论,审核,表决权等。
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
(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六)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就有关适用法律和问题的请示;(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审判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四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院长决定可临时或延期召开,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在讨论案件或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第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包括军事和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
专门人民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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