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常是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 目前在我国只有和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机关所有的。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和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有批准权。人民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机关,人民和人民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机关执行。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决定逮捕的,由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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