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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备注栏需要备注
2024-12-10 15:10:03 责编:小OO
文档

1、

2、发  票备注栏下方“销货单位(章)”,发  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

补充

备注栏需要加开发  票专用章、代开发  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具体多长时间没有观察过,但是出现过红色印油两边2mm已经消失了。

3、百旺金赋开具发  票的校验码在备注栏,校验码是多少位,欢迎补充,到底多少位真没数过。

4、发  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5、专用发  票扫描认证和勾选认证,目前暂不比对备注栏信息,如果备注栏信息错误,比对能够通过,如果抵扣进项存在瑕疵有被调整的风险。我认为将来也不比对。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发  票和普通发  票,开具发  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  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补充

奇怪不奇怪,备注栏居然可以直接报销了。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

(1)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发  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  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应在发  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应在发  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发  票时,在发  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  票问题的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发  票时,应在发  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发  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  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10、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代开发  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  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补充:备注栏还需要加盖销货单位发  票专用章。

以下为地方规定(摘自史光辉整理的营改增解答汇编):

11、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普通发  票,在开具普通发  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  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普通发  票,在开具普通发  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  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13、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专用发  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  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14、开具发  票时,需要注明的交易信息发  票票面无相应栏次填写的,可在发  票备注栏注明。

15、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时,如住宿服务购买方需开具专用发  票,应附专用发  票填开信息表,纳税人开具发  票时需在备注栏填写住宿人姓名。

16、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  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17、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18、“谣传”:其实我应该不信谣,不传谣,但是忍不住还是要说一下,据说税务总局打算取消机动车统一销售发  票,改用发  票,备注栏内容一定还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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