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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2024-12-10 15:04: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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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责任原则;
2、一般公开原则;
3、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4、及时公开原则;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信息原则。
机关信息共享原则
为促进机关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规范机关信息共享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在信息通信网内使用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内部信息是指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生成的信息。
外部信息是指从机关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机关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等综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对信息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机关和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用。
机关应当以信息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集中管理、保障安全、按需共享、授权使用的原则。
职责分工
机关信息共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工负责。
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信息共享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是信息共享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内部、外部信息,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信息共享工作。
机关其他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共享需求,开展共享应用。
和省级机关承担下列职责:
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和标准规范;
编制、发布信息共享目录;
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获取、汇集内部、外部信息,向本级及下级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建立共享信息的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
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本级及下级机关信息共享工作。
地级及以下机关负责采集信息,开展本辖区信息共享应用。
信息共享内容与范围
和省级机关应当制定信息共享目录,以确定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范围。各级机关及其部门、警种依据信息共享目录开展共享应用。
已经列入信息共享目录的,省级机关应当列入本级信息共享目录。
具有普遍共享需求的信息均应当列入共享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共享的信息,信息占有方应当向本级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不列入共享目录。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标准、授权范围、使用方式、更新周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信息共享目录由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需求部门和提供部门编制,报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定并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动态更新。
信息共享的范围根据信息敏感程度、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
人员、案事件、物品、地址、组织的名称、编码等具有标识性、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原则上在全警范围内共享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可能影响以及在侦案件等信息除外。
反映警务工作详细内容和具体工作动态的业务信息,应当依据制度规范或者共享协议,在相关地区、部门间共享使用。
呈现人员活动变化和物品流动等相关痕迹信息、状态信息和研判结果信息,在相关人员享使用。
条信息共享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权限无法满足特定工作需要的,需求方与提供方可以协商确定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使用方式、责任人等事项,由科技信息化部门通过开放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审批后通过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
属于本级机关跨部门信息共享的申请,由需求方提请本级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
属于跨层级、跨地区信息共享的申请,需求方提交本级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同意后,由本级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汇总上报至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共同上级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由共同上级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后报本级机关领导机构或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
信息共享实现
和省级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依据信息共享目录汇集、整合内部、外部信息,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供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
信息共享应用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授权使用应用功能。以数字证书授权访问的方式,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检索、浏览等信息服务。
数据接口服务调用。以数据接口或者服务调用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数据复用、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
批量数据共享交换。以批量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供上传、下载等信息传输服务。
安全管理
机关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科技信息化部门组织协商确定授权策略。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信息平台责任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和授权。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当具备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管理、应用日志安全审计等功能,能够对用户行为和数据接口服务进行安全监测和责任审计,对数据异常、违规操作、越权访问等进行追踪溯源。
机关应当建立数据灾备、病毒防范、入侵检测、边界接入、流量监控等安全措施,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
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的;
采取不当信息共享方式,影响信息共享安全的;
其他影响信息共享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提供虚假共享信息的;
篡改、毁损共享信息的;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共享信息的;
出售、非法提供共享信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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